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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使用。
通知明确了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申报材料。
通知指出,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重点参考申报机构老年人(儿童)、工作人员数量、防控物资需求等因素,及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要建立资金使用和安排等情况的定期反馈机制;要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和办事流程,强化审核把关,一次性及时足额拨付到机构。
通知要求,要建立相关统计信息、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使用等情况,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助资金。资金重点向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的地区、经费比较困难的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倾斜,用于补助机构购置测温计、口罩、手套、鞋帽、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各类急需的疫情防控物资。
二、申报材料
0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封闭式管理、老年人(儿童)和工作人员数量、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需求等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
02、民办机构提供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办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03、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