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闽民福〔2003〕345号
各设区市文明办、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省火化率已达到64.3%,乱埋乱葬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文明节俭办丧事、移风易俗已逐渐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殡葬改革对保护土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我省殡葬改革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如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省政府下达的建殡仪馆任务和火化率指标迟迟不能完成;有的地方乱埋乱葬、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个别地方甚至还十分严重;有的地方丧事大操大办盛行,迷信活动蔓延。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搞好移风易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II《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大力倡导的重要社会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把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凡已建馆的地方,要进一步扩大火葬区,提高火化率,加强乡镇(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骨灰有序流动,防止“二重葬”。凡《规划》中有建馆任务的县(市)要高度重视,既要积极适时地筹划建设,又要认真过细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切实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充分考虑群众的合理要求,让利于民,允许当地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合资等形式分享利益,以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顺利推动殡仪馆建设。

      二、搞好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殡葬改革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宣传乱埋乱葬对于秀美山川、生态环境乃至子孙后代生存环境危害性和破坏性。要大力推行火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新葬法,以及节俭办丧事的文明新风。对于积极推行、参与支持殡葬改革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宣扬;对于推行殡葬改革不力、乱埋乱葬严重、封建迷信盛行的地方,以及顶风毁林占地建坟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批评、处罚,从而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殡葬改革上新的水平。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推进火葬,提高火化率,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清理乱建坟墓工作;林业部门要依法对毁林建坟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建坟者支付。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文明办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已评上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区)工作先进的市、县、区,要把推进殡葬改革作为巩固创建成果的重要内容,推行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提高火化率,加强骨灰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正在申报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区)工作先进的市、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殡葬改革规划,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硬任务、硬指标,如期完成殡葬改革任务。

      四、积极扶持,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殡葬事业资金筹措机制,鼓励、支持各种社会力量与政府联合兴建殡葬设施,为推行殡葬改革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促进我省殡葬事业上规模、上档次。对于经济欠发达县在首次兴建殡仪馆、骨灰存放设施和规划内经营性公墓的,在下面几个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一)资金扶持

      对于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的县由省里给予40万元的扶持。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优惠

      1、对于兴建殡仪馆、骨灰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用地在城区(镇区)范围外的可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兴建经营性公墓,符合省政府殡葬改革规划、由民政部门为主兴办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用地在城区(镇区)范围外的可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社会力量兴办、按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三)林业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的支持

      1、兴建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其林地、林木补偿费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计付,安置补助费按《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其标准按省物委、财政厅、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的规定计付。

      以上三项收费可由县级单位统筹协调直接对林权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但应做好他们的工作,避免群众上访,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

      2、森林植被恢复费,在各级按2:1:7(省:市:县)分成中,对留省的二成,由省林业厅在安排使用异地植被恢复费时给予支持;对市、县分成部分,建议市、县二级在安排使用异地植被恢复费时给予支持。建设单位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殡仪馆、公墓的绿化,并接受林业部门监督。

 

 

  福 建 省 文 明 办             福 建 省 民 政 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 建 省 林 业 厅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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