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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换届温馨提示

来源: 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1-03 17:34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一、社会团体成立、换届流程请按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执行。《办法》请至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网站(http://mzt.fujian.gov.cn/mgj/)《政策法规》栏目搜索和阅读;《办法》中附件的电子版请至上述网站行政中心栏目下载。

  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的规定,社会团体成立或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三、社会团体换届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换届审计(如届中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直接登记(脱钩)的社会团体成立、换届选举一般应于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将有关文件报送省民政厅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一般应于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将相关换届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或审核后再报送省民政厅接受指导监督。

  五、社会团体成立时要同步建立党组织;达不到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暂不具备建立或联合组建条件的,可以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社会组织应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社会组织换届或党建工作开展形式发生变化时应于15日内报告:成立党支部的,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以选派党建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向党建指导员选派机关、上级工会、共青团报告。

  七、社会团体在召开成立、换届大会时,不得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的规定,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由会长(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直接登记(含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领导干部兼任会长(理事长)的除外。

  九、社会团体负责人在同一职位的任期不超过两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书面申请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社会团体在召开成立、换届会议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材料清单如下:

  1.会员名册(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另行提供会员代表名册),拟任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监事长候选人名单。〔名单应包含姓名(单位会员需填写单位名称和代表姓名)、出生年月、所在单位及职务、拟任社会团体职务等要素,拟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体现是否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连任及连任届数〕

  2.成立或换届大会议程。

  3.成立或换届选举办法(草案),如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提供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4.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如有收取会费)。

  5.换届审计报告(如届中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届中未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提供)。

  6.章程(成立时提供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换届时如有修改章程,提供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如未修改章程,则不提供)。

  其中:慈善类社会团体将第1至5项材料报送至慈善事业促进处(省民政厅706办公室);其他社会团体将第1至5项材料报送至社会组织管理局(省民政厅705办公室);第6项报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鼓楼区鼓东路57号,联系电话:0591-8727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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