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引导〉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通过收养回归家庭。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引导〉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对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提出了七方面的要求。
一是抓紧核实机构抚养的打拐解救儿童的身份和人数。要求抓紧核实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的儿童中打拐解救儿童的人数,为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二是及时发布儿童寻亲公告。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继续寻找打拐解救儿童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是依法开展儿童送养工作。社会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儿童送养工作,为打拐解救儿童寻找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家庭,在评估机构对收养人进行评估且符合收养条件后,福利机构要与收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四是认真开展收养人的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若工作量大,收养登记机关开展评估有困难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否决性标准,基本标准是为评估收养人的收养能力提供了参考依据和指标,不是否决性指标。否决性标准是对收养申请人存在否决性标准规定的情况之一者,不得收养儿童。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真实全面评估后要形成综合评估材料,并经综合考量提出评估结论。
五是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人的收养登记申请及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为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六是经费支持。为保证打拐解救儿童收养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做好经费保障。
七是加强培训。各地要加强对收养评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