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社〔2019〕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9年1月8日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彩票管理有关政策,从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按照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部门或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委、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
(二)对社会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福利慈善、社会公益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三)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养老方面的支出比例应符合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省级部门预算和省级对市、县(区)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条 省民政厅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动态管理和评审机制,实现项目预算规范化、数据化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省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项目分配法为辅,原则上对乡镇及以下的一般公共服务项目不直接戴帽下达。
对因素法分配的专项福彩公益金,分配因素主要选取人口数量及结构、地方财力状况、相关机构数量、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
对项目法分配的专项福彩公益金,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由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补助项目。省民政厅将项目审核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应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下达。接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4月底前,设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使用省级福彩公益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当将上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福彩公益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省本级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项目纳入省级对市、县(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民政部门按规定编制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市、县(区)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60日内,由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将本地区项目绩效目标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在对下分配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省民政厅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省本级项目和向下一级分配资金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会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