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0-06-29 17:39

闽民计〔2018〕18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立项管理细则》《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督查细则》《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民政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核定、省民政厅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的省级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分配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

    (二)资助社会广泛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福利慈善、社会公益项目。

    (三)财政部、民政部要求地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社会福利项目。

    (四)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福利项目。

    第四条  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公益金总额的6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益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计财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年度部门公益金预算、指导业务处室建立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牵头开展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设立、规划及预算申请;省民政厅本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对市、县项目的指导;制定相关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公益金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项目预算执行、进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拟订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承担省级补助市、县公益金在本地区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金按照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部门或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计财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省民政厅可使用公益金额度,在业务部门提出项目需求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形成年度公益金预算草案,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公益金预算分为省民政厅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市、县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省级部门预算和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所有项目必须细化到位,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本级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宗旨。优先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方面的延续性项目,严格审核新增项目。

    (二)突出重点。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突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推动实施,突出补齐民生、民政事业发展短板。

    (三)统筹兼顾。按照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和本厅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开展慰问困难群众、实施“明天计划”、资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补助市、县项目资金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区域、财政困难程度、机构基数、工作绩效、试点成效等情况,采取因素法分配为主,项目法分配为辅。

    第十六条  补助市、县项目资金下达后,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程序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形成支出绩效,减少资金结余。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本级实施的公益金项目,其使用管理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办法。无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民政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编制绩效管理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目标进行跟踪,预算执行完毕时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安排预算,对使用绩效低下的专项坚决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预计无法完成目标、执行明显滞后、不能满足拨款条件形成支出的项目,收回预算资金另行安排支出项目或扣减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民政厅定期组织对中央和省级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并随机抽查若干地市。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要建立补助县(市、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和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和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完善项目资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使用管理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三)违规利用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或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利用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公益金使用单位要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6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当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设区市民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使用省级补助市、县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统一上报省民政厅。

    第三十二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通报省福彩中心。省福彩中心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和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有关内容纳入福利彩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立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立项管理,提高项目设立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厅本级项目和补助市、县项目的设立管理。 

    第三条  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业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报项目立项。

    第四条  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的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项目立项: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

    (二)资助社会广泛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福利慈善、社会公益项目。

    (三)财政部、民政部要求地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社会福利项目。

    (四)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福利项目。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政策文件、上级决策部署、单位年度中心工作等情况,向业务部门提出当年使用公益金项目的申请。新增或增量项目必须填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设立依据、项目设立前现状、项目实施规划、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以及提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业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

    (一)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有无省级以上相关政策文件,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范围,财政预算是否支持;

    (二)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清晰,项目是否围绕民政中心工作,项目单位执行能力情况;

    (三)项目实施规划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支出预算测算是否科学精准,资金分配方案是否合理,绩效目标明确,是否存在资金和社会风险等。

    第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业务部门可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报送计财部门汇总,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业务领域使用公益金的项目库,并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原则上当年安排的公益金项目要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立项审核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彩票公益金项目立项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设立申报表

 

 

 

 

 

 

 

           专项资金名称:

           牵头申报部门:______

           配合申报部门:______

           申报日期:20  年  月  日

一、申报部门基本情况

牵头
申报
部门

部门名称

 

预算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详细地址

 

主要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配合
申报
部门

部门名称

 

预算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详细地址

 

二、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资金概况

资金名称

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专项资金负责人

 

存续类型

 

资金类型

 

预算分类

其他专项资金

预算科目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专项开始年度

 

专项终止年度

 

设立依据

  

项目设立前现状

 

实施规划

   

支出预算

 

资金分配方案

  

绩效目标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三、审核情况

申报部门申报意见


  牵头申报单位(公章):


  配合申报单位(公章):

省财政厅审核意见

 

省政府审批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督查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实施操作规范、安全高效,依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厅本级项目和补助市、县项目开展的督查活动。

    第三条  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督查,指导市、县民政部门对省级补助市、县项目开展督查,落实督查结果的运用。

    第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省级补助市、县公益金项目的督查,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开展的督查工作,落实督查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市、县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工作由市、县自行组织。

    第七条  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业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督查工作,落实督查整改意见。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导检查。督查形式包括:审计、约谈、函询、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等。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九条  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会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十条  民政部门确定第三方审计(会计)机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社会上遴选。审计(会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就审计事宜与审计(会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单位在接到督查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适时公开督查结果。

    第十四条  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对第三方审计(会计)机构审计或督查工作不配合,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民政部门对项目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在督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客观公正开展审计督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欠缺、提供虚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合作关系,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省民政厅本级项目支出和补助市、县项目支出。

    第三条  坚持“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实施信息公开。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形式便于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省民政厅本级项目应当公开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资金额度、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省民政厅对补助市、县项目应当公开项目名称、资金额度、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  市、县民政部门对省民政厅补助市、县项目应当公开获得上一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民政部门的项目名称、资金额度、项目单位、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  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内容。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量。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公开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当向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6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当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使用省级补助市、县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由设区市统一上报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依托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一)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二)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三)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四)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拒不公开信息的;

    (二)未及时公开信息的;

    (三)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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