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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委组通〔2014〕94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省直各单位组织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摸清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底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级各类退(离)体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摸底工作统一由其退(离)休前所在单位负责。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还须对所属的社会团体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并及时进行汇总。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1、2,合电子版),请于今年8月底前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3、4、5,含电子版)请于今年11月前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逐一做好相关退(离)休领导干部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沟通工作。要结合摸底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退(离)体后在社会团体兼任的领导干部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沟通工作。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中央规定的,由领导干部本人自主选择兼任一个社会团体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在今年11月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凡属超龄兼职(至2014年12月年龄满70周岁)、兼职数量超过1个的、兼职届期超过两届以及兼任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中央巡视组的整改要求,应当在8月底前向所在社会团体辞去兼任或多兼任的职务,其中兼任会长(理事长、主席)或法定代表人的,应会同所在社会团体抓紧特色接替人选,最退不超过今年10月前辞去兼职。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委管理的干部向社会团体辞职的报告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委组织部。
三、认真开展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清理规范工作。组织人事部门与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社会团体共同好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清理规范工作。对不能继续兼职的,要办理离任手续;需要重新报批的,要抓紧按规定程序报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今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于2014年11月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统计表报送省委组织部。
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fjsmzt.gov.cn/WSbs/bgxz/
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联系人:
郑见见 联系电话:0591-87381376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
周小敏 联系电话:0591-87676228
附件:l.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2.省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3.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
4.省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表一、表二)
5.其他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表一、表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
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