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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15-11-25 17:39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近日,我厅制定了《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对该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主要特征分为三类:一是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二是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同业人员;三是同地域的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化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根据中央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十九条主要分三个方面,内容包括:

  (一)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意见》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办﹝2015﹞39号)、民政部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出台的。《意见》明确适用范围为全省行业协会商会。

  (二)任职和产生条件。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任职和产生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年龄界限、专业知识、兼任、换届、审核、任期时限、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等方面的条件。任职和条件的规定,规范了行业协会商会运作行为,促进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其自身建设和运作行为,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培训和监督机制。加大了登记管理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培训,努力推进行业协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党组织导向和监督作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监管机制建设,推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法律监督相结合,形成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与自我监督三位一体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着力构建“发展、管理、党建”三位一体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新体制,突出行业协会商会的独立主体地位,强化其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功能,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三、《意见》政策亮点

  本次《意见》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第一次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全面地系统地进行了规范,充分征求了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部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省内社会组织工作专家库成员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采纳了部分的意见。《意见》综合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相关的最新规定,如负责人应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和换届候选人公示等。《意见》的实施,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并将有力推动我省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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