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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
二、起草依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闽委发〔2024〕3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福建省救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2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在前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两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形成《指导》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教材、培训实施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支持各地将养老护理培训项目纳入当地“揭榜挂帅”培训项目范围。
(二)职业技能评价。对评价范围、评价申报、结果确认、组织实施、见证补贴等方面作出要求。明确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人员可向所属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激励。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学徒工职务(岗位),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加强先进事迹社会宣传,推动落实入职和在职补贴政策等方面的举措。
(四)监督与管理。明确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在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职责。要求依托省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做好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维护。
五、实施说明。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规定由福建省民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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