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3〕7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根据5月21日省政府赵龙省长在福州市儿童福利院召开的“关爱帮扶残障人士和困境儿童座谈会”精神,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22〕33号),要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比涨幅超过本省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涨幅,经与省财政厅沟通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保障好孤儿基本生活。
二、起草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批复》。
三、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同意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批复》要求,10月26日,我处召开处务会专题研究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相关事宜,起草了《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稿)》,征求了各地市民政部门意见,并通过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一)提高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元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调整后,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100元和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24年7月1日起,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每年7月1日起,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与上一年度我省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上述政策暂执行至2027年底,届时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后,再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三)补助经费分担。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后,2023年新增经费,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各地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各地应补发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厦门市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24年7月1日起,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上述政策暂执行至2027年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