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每人每月1120元提高至1200元,其他困难群体保障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相应调整。
根据新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近日,厦门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20元调整为1200元,增加80元,增幅7.1%,占厦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9.3%,占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3%,新低保标准持续位居全省首位,15个同类城市中排名第5。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00元。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340元、790元、1350元调整为360元、840元、1440元,新标准持续位居全省首位。
60年代退职职工40%、矽肺病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70元调整为2640元。临时遇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未成年人及特殊类型受助人员(家暴受助、台胞等)由每人每天37元调整为40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8元调整为30元。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0元调整为3000元,社会散居孤儿(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15个同类城市中排名第1(第4)。
节日慰问金(元旦、春节、中秋、国庆)保持不变,低保、特困、40%救济对象每人每年1300元;低保边缘家庭每户每年2500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儿童节节日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月标准2倍,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72倍)同步放宽,家庭人均收入由每月2240元提高到2400元,家庭人均金融财产由80640元提高到86400元。
本次调整标准后,全市预计每年增支约1990万元,将惠及2.1万多名困难群众,切实提高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