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民政厅
乙方:福州三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XXZB[GK]2019003的福建省民政厅厅机关干部职工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60899 | 其他厨卫用具 | 其他厨卫用具 | 1 | 项 | 国内 | 384889 | 384889 | 三力、名厨、建达等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无 | ||||
合计: | 384889.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整(¥384889.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4.3交付条件: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中标人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厂检验:中标人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 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 定的供货地点。 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中标人和采购人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中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 4试运行:中标人应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转入为期1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 5最终验收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 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中标人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提供完成该项目全额经费开支的相关票据,于15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向中标人支付95%合同款。 |
2 | 5 | 余款于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双方约定执行。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民政厅 | 乙方: | 福州三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鼓东路44号 | 住所: | 福州市闽侯县安厦66号高岐工业园区2幢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杨海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187676183 | 联系方法: | 1516018226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08170018010063049 |
签订地点:福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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