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修订完善《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来源:社会救助处 时间:2021-11-04 10:10

10月29日,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进一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工作规范》立足社会救助发展新阶段,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要求,提出一系列改革完善的重点内容和创新举措。一是部门职责更加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二是规范家庭成员认定。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三是规范家庭收入认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四是规范家庭财产认定。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或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或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五是强化边缘群体保障。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状况,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也可将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保。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累计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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