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制定《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来源:社会救助处 时间:2021-11-02 10:08

10月29日,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提高覆盖面,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认定办法》立足社会救助发展新阶段,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认定范围。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我省进一步放宽至“二级视力残疾人”;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劳动能力,我省进一步放宽至“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我省扩充为“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的基础上,我省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相关补助及残疾人补贴也不计入。三是放宽了特困人员财产认定。结合我省实际,《认定办法》适度放宽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具体内容和认定标准,把“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低保标准4倍(含)以内”放宽至“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四是明确了照料服务和监护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照料服务和监护”章节,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和相应照料、监护要求,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同时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更好地落实照料和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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