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热词·主播说丨“意定监护”
来源:中国社会报 时间:2023-05-23 10:56
 不久前,
本报曾报道这样一则新闻:
今年1月,
在上海街头露宿的流浪老人老卢,
在接受徐汇区救助管理站救助后,
和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
协议规定,
这家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老卢的意定监护人,
履行对老卢的监护职责,
并定期向徐汇区救助管理站汇报监护情况。
从此,
老卢的晚年生活多了一重保障。
 
上述新闻中提到的“意定监护”
 
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概念。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就是“意定监护”。
 
 
 
通俗来说,
 
意定监护是指一个成年人,
 
在自己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
 
以书面协议方式为自己确定监护人,
 
等到将来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
 
由受委托的监护人履行对自己的监护职责。
 
 
 
说起来,
 
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
 
早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中就出现了。
 
民法典则把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
 
从老年人扩大到
 
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同时明确提出,
 
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
 
 
 
与法定监护不同,
 
意定监护的突出特点是,
 
由被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
 
之间以自愿协议的方式达成。
 
因此,
 
在无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下,
 
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   
 
 
 
在意定监护法律关系中,
 
被监护人、意定监护人、监督人,
 
构成意定监护关系中的法律主体。
 
比如,
 
在上海的案例中,
 
流浪露宿老人老卢是被监护人,
 
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属于意定监护人,
 
而上海市徐汇区救助管理站则是监督人。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这里需要说明,
 
意定监护人不等同于财产继承人,
 
如无特殊约定或特殊身份,
 
意定监护人不能继承财产。
 
 
 
意定监护关系中的监督人,
 
主要职责是监督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如果意定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
 
致使被监护人处于
 
无人照料状态或危急状态,
 
监督人应当为被监护人
 
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
 
不能让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中。
 
 
 
目前,
意定监护仍然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概念,
如何更好地在民政相关
业务工作中处理好这一法律关系,
深入推动依法行政,
有待于更多的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