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政策解读
《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政策解读
《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19-01-08 18:35

    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闽民保〔2018210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省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低保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建立,有效提升了精准救助能力和水平。但不少地方也存在低保对象认定把关过严、低保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导致低保覆盖面偏低。年初,我厅调研组深入永泰、安溪走访摸排困难群众,分析低保覆盖面偏低的原因,形成了蹲点调研报告。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对策建议梳理成文,经省政府同意,9部门联合发文,切实加强统筹指导、综合施策,增强低保制度兜底惠民实效。

二、主要内容

    《八条措施》在贯彻落实现行低保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就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补充:

1、加快推进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明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制定并逐步提高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尽早全部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及时将新增应保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2、合理界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明确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并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规定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

3、明确全面排查落实应保尽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大困难群众排查力度,完善应保对象主动发现机制,着力打通低保惠民“最后一公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符合低保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困难群众,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

4、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5、进一步完善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到达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支持其稳定脱贫。具体渐退适用情形、延保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6、要求提高低保审批服务效能。乡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月集中受理;要及时对低保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可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开展。先行赋予经济发达镇低保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

7、明确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按规定以户籍人口数量等因素相应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配齐用好村级协管员,加强教育培训和待遇保障,推动低保工作在基层落深、落细、落实。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8、明确加强低保工作监督考核。充分运用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农村低保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监测。采取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入户访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深入核查低保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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