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19-01-08 18:29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大民生兜底保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坚持城乡统筹,优化政策供给,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使低保制度更多惠及支出型贫困家庭,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对象范围

本文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以下分别简称按户入保、单人入保)。

三、认定条件

(一)因病(伤)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3)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二)因残致贫家庭

1.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3)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2.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3.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人入保:

1)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2)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3)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三)因学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1)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4)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四)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四、保障标准

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五、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低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低保的,一般每年复核一次;已达到退保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延保渐退。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提供必要的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医疗收费票据、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收费票据、学费和学校住宿费票据等),自觉接受并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凡是能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部门信息核对、个人有效证照等途径取证的,应取消相关证明材料,切实做到简证便民。

六、相关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加快推进政策落地,确保政策执行不折不扣、有力有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在不违背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入保条件及相关工作规程,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排查机制。各地要组织动员基层力量,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及时发现符合低保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象排查、家计调查等工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别能力。

(三)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根据支出型贫困家庭不同致贫原因、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按规定分别给予或统筹实施低保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形成系统化、梯次化救助格局。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探索整合救助申请手续,为支出型贫困家庭“量身定制”救助方案,提高精准施策水平和便民惠民实效。

(四)加大督查力度。要把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民政扶贫领域监督检查重点,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对秉持公心、为民尽责、探索创新而出现偏差失误的,视情予以容错免责。

 

福建省民政厅

201812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