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18-04-28 17:18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福建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织密筑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化水平和基层服务效能,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及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符合《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确定。为加快培育孵化社会救助服务组织,对承接主体不设成立年限的条件限制。

(三)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核实、评估鉴定、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行为矫治、监护支持、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维权援助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机制。按照《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闽财综〔20178号)确定的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较小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设定为3年。

(五)购买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资金使用范围分别列支。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绩效评价,并侧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3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关事项。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加强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社会救助服务职能,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优化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实到位。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由政府建设运营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监护支持、公示监督、动态管理和救助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二)充实工作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名、2万至5万人的配备不少于2名、5万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名,完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队伍相对稳定。每个建制村和城市社区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明确定岗定责,分别纳入农村“六大员”、社区工作者序列,按规定落实津贴补助或工资待遇。鼓励从返乡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和村(社区)干部中选用爱民敬业、年富力强的人员从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优先选用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经办服务能力。

(三)加强窗口建设。推进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县级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协办、代办)社会救助服务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探索推广“互联网+社会救助”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整合共享,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积极推行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省级核对平台,逐步拓展部门数据交换和自动比对范围,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识别能力。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着力协调解决基层难点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

(三)加强社会参与。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互动的社会救助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集聚融合各类服务资源,培育扶持各类服务主体。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支撑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精准的救助服务。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快实现运营主体多元化、供养服务专业化。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机结合,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4月1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4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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