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您了解 如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4-06-20 08:52
  01 什么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02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机构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03 救助机构提供的救助服务有哪些?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04 救助机构提供临时救助的期限有多长?
  救助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05 哪些情况将被终止救助?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06 救助机构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要收费吗?
  救助机构实行的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不收费。
 
  07 什么物品不能携带进站?
  动物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对在进站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对在进站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当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机构代为保管。
 
  08 救助机构如何救助街面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机构发现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劝导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突发急病、有明显外伤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断、救治。
  对经劝导仍拒绝接受救助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视情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等相关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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