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日期: 2012-05-14 15: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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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2012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数达到23.6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来抓,确保201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不低于去年,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高校)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保障。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选拔2634名、三支一扶计划招聘500名、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招聘300名、服务社区计划招聘300名。服务社区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招聘规模。在人员安排上向急需补充人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增长区域倾斜,向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等人才紧缺的农村基层倾斜。从2012年起,参加省级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其服务期第一年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服务期第二年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400元。(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财政厅、民政厅、团省委;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安排专门职位定向招收服务基层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强化一对一就业推荐服务,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省和设区市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县乡机关应积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民政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

(三)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对到经济困难县农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予以代偿,对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予以经费补助,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公务员局)

(四)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经过两年临床能力培训,专科毕业生经过三年专升本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取得本科学历后充实到有空编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这部分毕业生享受省政府闽政〔201133号文件规定的待遇。(牵头单位:省卫生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教育厅、财政厅)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生产一线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对企业招收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做好入伍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和升学工作。(牵头单位:省征兵办、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务员局、民政厅,各高校)

三、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创业促进就业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托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为1万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支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团省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完善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号)要求,出台配套措施,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务员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地税局、工商局、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深入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建立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办公场地、成果转化、导师扶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财政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四)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扶持政策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举办第四届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团省委,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六)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加大YBC创业计划对大学生创业在资金贷款、导师辅导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的作用。(责任单位:团省委)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多渠道、多形式举办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继续办好春季、夏季全省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行业性、区域性公益招聘会,组织乡镇(社区)卫生院、幼儿园等基层单位到高校开展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服务。各级财政要为待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转递、整理保管和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按项目给予专项补贴。(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援助月等毕业生就业专项活动,重点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充分就业。(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安排经费用于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的运营管理。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培育高校毕业生网络就业市场,实现供求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高校)

(四)组织实施三年三万见习计划。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的服务和管理。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省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对省级千名就业见习计划予以经费补贴,并继续对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予以经费补助。做好新疆昌吉州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闽实习工作。(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援疆办、教育厅、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五)鼓励见习单位吸纳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依托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积极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地要积极开发基层公益岗位,优先招聘双困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八)各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一)各高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并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各高校)

(二)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积极推行双证书教育。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各高校)

(三)研究制定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职称评审办法。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新建院校和民办院校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在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台港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高校)

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

(一)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就业项目等落实情况的督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统计分析。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月报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切实维护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援助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公安厅,各高校)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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