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民政厅 日期: 2011-11-23 15: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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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统计工作的通知

闽民建〔2011327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县民政局:

为及时掌握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动态,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根据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共青团福建省委《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30号)要求,决定开展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2009年以来,我省连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切实改善了社区人才队伍结构,有力促进了和谐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从2011年起,每年都有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就业,同时也有新一批高校毕业生走上社区岗位。因此,促进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强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其服务期满后的就业动态,是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做好就业服务后续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服务社区计划持续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强化工作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前抓,督促和指导做好本地区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统计工作。要建立日常跟踪和定期跟踪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建立健全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服务期间解除协议和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积极做好各项就业跟踪统计工作。

根据我省春秋两季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间安排,为提高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地应分别于每年731日和1231日前,将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厅。联系人:林振,联系方式:059187548463(兼传真),fjjiceng@sina.com

三、报表填写说明

1.统计对象。服务期间解除协议和服务期满的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

2.统计类别。(1)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就业;(2)事业单位就业;(3)企业单位就业(4)自主创业;(5)升学;(6)编外聘用;(7)应征入伍;(8)待就业;(9)就业单位。

3.“服务地”和“生源地”填写到县(市、区);“服务时间”栏为毕业生参加项目时间,如20097月至20116月,服务期间解除协议的,填写具体服务时间,如20097月至20109月;“专业”栏为毕业生所学专业;“项目”栏为服务社区。

4.毕业生服务期间解除协议的就业去向,以及服务期满就业状态和就业去向须按毕业生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并分别在“就业状态”相应栏目中打“√”。如毕业生仍未就业,请在“待就业”栏中打“√”。

5.“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栏中,如毕业生是通过加分或专门职位被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单位录用,在“加分”栏或“专门职位”栏打“√”;如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被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录用,在“没有享受优惠政策就业”栏打“√”。“事业单位”栏参照“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栏要求填写。

6.到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就业的,在“就业单位”栏填写具体单位。

7.“备注”栏中,属服务期满的注明期满时间,如20117月期满;属服务期间解除协议的注明解除协议时间,如20109月解除。

附件: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就业跟踪统计报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就业跟踪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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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时间

专业

项目

党政机关

(含参公单位)

事业单位

企业就业

自主创业

升学

编外聘用

应征入伍

待就业

就业

单位

享受优惠

政策

没有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

没有享受优惠政策

加分

专门职位

加分

专门职位

考核聘用

备注:本表可从福建民政网(http://fujian.mca.gov.cn)表格下载处下载。在每年73112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至fjjice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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