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修订出台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意义。
1986年颁布的《条例》至今已有30余年,在多年来地名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地名管理的需要,因此修订势在必行。与原《条例》仅有十三条、不分章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到四十四条、分为七章,细化了条文,增加了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同时,对于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地名使用规范、地名文化保护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等也都作出了清晰规定。在新《条例》中,地名管理权限、审批、使用、监督、罚则一应俱全,浑然一体,体现了系统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不仅关乎人们日常生活,更关系到国家主权、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同时,也作出明确要求:“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这四个“有利于”把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所发挥的作用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民族拥有5000多年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灿烂文明,文化传承绵延不绝。《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传统文化是软实力,而地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之一,属于“文化自信”的重要方面,一个地名承载着一方的历史记忆,一个地名“照亮”着游子回家的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整部新《条例》突出了地名文化保护,不仅在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而且专设“地名文化保护”一章,列出五条,其他各章中还有多条涉及地名文化,彰显了地名文化的重要性,也为地名文化保护指明了正确方向。
地名是载体,文化是灵魂,地名文化是中华儿女共同的文化瑰宝。地名文化是地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积淀下来的文化遗产的总和,不仅是现存的,也包括历史上曾经拥有而未留传下来的地名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地名文化分类多样:从层次来看,有全国层面的“中华”“中国”“九州”“神州”,有跨地域的“中原”“江南”“塞北”“东海”“西域”,有省级的“畿辅”“三晋”“八闽”“夷洲”,省级以下和市县内的则更加丰富,如“关中”“浙东”“洛阳”“长芦”“恒春”“六尺巷”等;从地域来看,遍布五湖四海;从成分看,既有专名,也包括“州”“郡”“府”“县”“乡”“里”“省”“市”等通名。其中很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地名文化遗产。新《条例》规定要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非常及时,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法规是途径,管理是方法,文化是根脉。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地名文化保护的职责,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指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并“制定保护名录”,“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国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这些新增内容,丰富了地名管理的内容,提升了地名文化保护的定位。
新《条例》为地名文化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使地名文化事业迈入新时代。地名管理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迈进,必将迎来新阶段、谱写新篇章、开创新局面。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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