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2月25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重新编制《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索引号

标题

文号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索取信息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标题: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

3.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4.内容概述:为方便公众查询而设立的数据项,取自信息标题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

5.生成日期:是指该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文件类政府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生成日期为最后签发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发布机构:信息产生机构,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二、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机关职能等。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我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机关编制了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fujian.gov.cn/)上查阅。 

三、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渠道

1)“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

https://mzt.fujian.gov.cn/

2)“福建民政”微信公众号

   

3)通过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省政府公在线阅读地址http://zfgb.fujian.gov.cn/ 

本机关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南楼3楼省中瑞影城旁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具体获取信息方式  

1)登入本厅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从省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也可在福建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1)省民政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591-87676192、87279352

传真号码:0591-87509215

电子邮箱:fjsmzt@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

邮政编码:350001

办公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时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送交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当面送交。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尽量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一)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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