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5日)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福建民政”网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索引号 |
标题 |
文号 |
内容概述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索取信息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标题: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
3.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4.内容概述:为方便公众查询而设立的数据项,取自信息标题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
5.生成日期:是指该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文件类政府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生成日期为最后签发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发布机构:信息产生机构,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公开渠道
1.“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
2.“福建民政”政务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7号福建省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省民政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591-87676192、87279352
传真号码:0591-87509215
电子邮箱:fjsmzt@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邮政编码:3500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送交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当面送交。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尽量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