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0200-2024-00056
  • 备注/文号: 闽民法〔2024〕7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4-05-23 16:06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制度的通知》精神,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现就建立我省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学习自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谋划、一体推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建立福建省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规学法、用规用法,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始终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坚持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学习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线上学习和线下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切实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集中学习机制,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党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学法等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不断健全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制度,推动集中学习常态化、规范化。要深化个人自学机制,对照应知应会清单制定个人自学计划,依托“学习强国”、中国普法网、福建干部网络学院等在线学习平台,用好各类学习资源,认真开展自主学习,让学规学法成为自觉行为。要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学课程,确保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要拓展法治实践机制,积极开展宪法宣誓、旁听庭审、警示教育、法治调研等活动,深化领导干部学规学法、用规用法实践成效。

、注重考评激励,强化学习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学规学法有关制度;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既要带头学规学法、用规用法,又要统筹抓好本部门的学习工作。要加强督促落实,把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制度情况作为法治督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真督实查压紧压实学规学法责任。要加强述法工作,把学规学法、用规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述法重要内容,不断释放示范效应。要加强结果运用,把学规学法、用规用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激励推动作用。

 

附件:福建省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2024年版)

 

 

                                  福建省民政厅

                                 20245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2024年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福建省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清单(2024年版)》。全省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清单,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宪法等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掌握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深入系统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二)《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

(三)《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

(五)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内法规

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基本功,认真学习以下内容:

(一)党章

(二)党的组织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组织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

(三)党的领导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

(四)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

(五)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

(六)省委党内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省委工作规则、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若干规定、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

把宪法、民法典、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国家法律的重点,认真学习以下内容:

(一)宪法

(二)宪法相关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国防法等。

(四)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学习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

(五)民法典。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其他民事法律。

(六)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关于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其他刑事法律。

(七)行政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

(八)地方性法规。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大数据发展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食品安全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行政执法条例、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

(九)省政府规章。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行政应诉办法、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

(十)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社会治理、“一国两制”、涉外法治、反腐败斗争等领域的法律;学习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关的法律;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监察法规。

四、民政法律法规规章

全面深入掌握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认真学习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管理。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社会救助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福利慈善事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

(四)养老服务事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

(五)区划地名工作。学习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六)殡葬管理工作。学习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七)其他民政工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志愿服务条例、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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