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32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制度措施和运行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贡献力量。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特别是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三、具体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9日-8月25日)
1.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工作。各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按照《通知》和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要求,抓紧部署开展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收费的,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要组织和指导所主管(含原主管、已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对照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认真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2),于8月25日前收齐,连同电子版(刻盘)交换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2.组织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回头看”工作。各地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要求,结合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对前期开展的打破服务垄断、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对前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全面进行自查评估。
(二)复核抽查阶段(8月26日-10月20日)
1.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抽查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
要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涉企违规收费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市监价监〔2021〕89号)的贯彻落实,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相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2.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抽查复核。各地发改部门要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检查,对部分收费较高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持续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
各地民政、市场监管、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对《通知》各项任务在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任务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表,逐项进行全面整改。省民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被投诉举报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重点检查。同时,结合“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部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原)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予以相应惩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
监管机制,推动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违规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加大对收费监管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教育培训,增强事先预防效果。要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严格约束收费行为。要持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四、相关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主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一盘棋”思想,有序推进、按期完成专项清理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标本兼治。民政、发改、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组织所主管(含原主管、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落实好专项清理整治部署要求;各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不得以
脱钩为由不服从原业务主管单位管理。
(四)及时报送材料。11月20日前,各地民政、发改、市场监管、工商联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认真填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择取1-2个已查处的可公开曝光的案例,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本单位主管(含原主管、已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和《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一起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省民政厅将会同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形成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专题报告报送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成效、遇到的困难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
省民政厅联系人及电话:刘明瑞 ,0591-87676226;
电子邮箱:mgj705@163.com。
省发改委联系人及电话:林小平,0591-87063613;
电子邮箱:fwjjc@163.com。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康翀,0591-87800933;
电子邮箱:fjsscjdgljjjc@163.com.
省工商联联系人及电话:兰 剑,0591-87863203;
电子邮箱:fjgslhyb@163.com。
附件:1.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名单
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3.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7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密码管理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文联、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省企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