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0300-2018-00099
- 备注/文号: 闽民管〔2018〕8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29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社会组织:
现将《2018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
省财政资金是省财政通过民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
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的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接受的其他财政拨款、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为开展项目所取得的捐赠、赞助等,自有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开展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等。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福建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2018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符合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 高效。
二、项目预算的编制
立项单位应当在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在确定投入的配套资金金额时应量力而行。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在“项目简介”和“项目预算”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分别编制省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进行明细列报。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一)社会服务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款物支出。开展服务支出应按提供服务种类、受益对象种类或预计发生的费用类型填列,发放款物支出按发放款物的种类填列,并列明单位、数量和费用标准。立项单位应减少开展服务活动的项数或种类,集中资金用于急需开展的服务活动,避免资金过于分散,不支持楼堂馆所建设等基建项目,控制“发放款物支出”在省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比例。
编制预算时,国家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时应遵循以下要求和标准:
1.培训费
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对受助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中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编制培训费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需单独列明师资费的标准、次(人、人次、天)数等。具体如下:
(1)培训全部费用
开展培训的全部费用(含师资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450元以内,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相应扣减住宿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交通费不包括执行单位人员及培训对象的城际间交通费,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2)师资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项目中不得列支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或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讲课费。
2.劳务费
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和补贴,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编制预算时,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并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次(人、人次、天)数、标准等。具体标准如下:
(1)专家咨询费的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项目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费。
(2)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应符合项目立项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一般不超过每天150元。
(3)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天不超过5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3.交通费
开展服务支出中的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列支的交通费应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并符合经济节约原则。
社会组织差旅费应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4.发放款物支出
拟发放的款物应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补贴和物资,不包括开展活动的资料费等。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单项金额较大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可作为发放款物支出。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列明预计发放款物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并减少在省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金额和比例。
(二)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的办公设备支出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但不包括房屋购置及装修支出、车辆购置支出等。
所有项目不得在省财政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除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在配套资金中列支开展服务所必须的、纳入执行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本年发生并达到使用状态且已办理验收手续的服务设施支出,但不允许购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装修费用。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并列明预计购置固定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三)项目执行费用
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在配套资金中允许列支开展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项目执行费用预算应按费用类型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1.交通费
交通费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立项单位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
编制预算应列明预计发生交通费的金额, 差旅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
2.会议费
为开展项目的会议包括项目启动会、项目实施期间的会议和项目总结会等。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中不得列支相关的礼品、鲜花等费用。
立项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编制预算时应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金额,并按照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450元以内。
3.印刷、宣传费
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编制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4.其他费用
除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外,配套资金中的其他费用可以列支执行项目的本组织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但不得列支项目执行单位的房租、水电费、折旧等机构运行费用。
5.项目执行费用支出标准
项目在省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金额不得超过省财政资金总额的6%。
对在配套资金的执行费用中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的项目,执行费用不得超过配套资金总额的15%;对仅列支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未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的项目,列支金额和比例不受限制。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本指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责任,对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记录。
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应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项目财务管理原则和会计核算、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等,将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规范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自身项目执行能力的建设,规范项目的执行,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更不得将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
1.加强受益对象的选择
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受益对象选择的制度,根据申报书确定的受益对象的种类,进一步明确受益对象的标准和选择程序。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受益对象,妥善保管受益对象选择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履行公示程序,以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
2.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及使用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询价或比价程序以保证购买价格的公允,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使用省财政资金向单一供应商累计采购金额达到需招投标要求的,应进行公开招投标,并保存相关资料。
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加强款物发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
3.禁止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
项目执行单位应直接将受助款物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或将项目资金统一拨付中间人并由中间人转付。
转包是指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不履行预算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项目的全部内容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项目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转包即是项目单位仅使用其资质申请了项目,实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分包是指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有资质和能力实施,但仍将项目的一部分内容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
界定分包、转包行为的关键是项目申报单位有无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受益对象的选择是否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书中是否明确合作单位,项目资金是否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是否将项目资金统一纳入项目单位等。
要正确区分分包转包行为与购买服务的区别,如:体检或医疗救治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医院为受益对象服务的行为,属于购买服务;而将款项拨付中间人(包括合作执行方),并通过中间人(无相应资质)委托给体检机构或医院进行服务,则属于分包或转包行为。
4.履行受益对象确认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无论资金来源是省财政资金还是配套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均须对社会服务支出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由受益对象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以确认接受服务的内容和金额。受益对象确认的要求如下:
(1)确认书内容完整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提供服务的特点,参考《受益对象确认书》格式文本及本规定的要求,印制格式化的《受益对象确认书》。
项目单位印制《受益对象确认书》可对受助方式、受助名称(种类)、规格等内容做适当修改,其他内容必须保留,并做到受益金额为印刷或打印。
若同一受益对象多次受益(接受多种服务种类或多次接受服务),应在《受益对象确认书》中列明总金额,另附有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或明细清单。
受益对象确认书应当一式两份,由项目执行单位和受益对象各持一份。《受益对象确认书》应印有“受益对象请注意: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项目办将采用电话方式就您是否接受救助、救助方式、救助金额等进行回访,请您予以配合,谢谢!”。
(2)确认程序规范
受益对象确认书必须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对于无法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确认签字的,应由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同时注明证明人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不得出现受益对象确认书无签名的现象,也不得出现由单位(村、镇)代签或使用汇总表格式替代的现象。
(3)确认书真实有效
进行受益对象确认时,项目执行单位应确保《受益对象确认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4)妥善保管确认书
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受益对象确认书装订成册,并编制受益对象汇总表,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5)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人员培训类示范项目不需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依据培训人员签到表,结合培训工作质量评估情况和培训意见反馈情况判断受益对象是否属实。签到表必须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签字认可。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和签到管理的项目,应保留履行报到手续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②对于纳入预算的知识普及型培训(讲座)项目,由于费用较低、人员众多,可简化受益对象确认程序,使用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表格式参考人员培训示范类项目,需参训人员签名)替代受益对象确认书。
③属于项目执行费用的支出(如:纳入预算的宣传资料或单次发放金额不超过10元的纪念品)不需要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但对于发放纪念品的应保留纪念品发放表。纪念品发放表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由领取人签字。
④对于受益对象为五保老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确认书可由负责供养的村、养老院、福利院等作为监护人签字确认,联系方式填写负责供养的机构联系方式。其他类似情况如山区贫困居民等无联系方式的受益人,可通过拍照等方式佐证。
⑤项目执行单位将资金拨付社会福利院,由社会福利院聘请护工对老人进行照料的,由福利院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并将老人的照料记录作为受益对象确认书的附件。
5.开展受益对象回访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对受益对象确认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制,由执行单位的其他人员抽取一部分受益对象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是否接受服务、服务质量和受益金额等,以确保社会服务工作质量。
项目办将在项目执行单位回访的基础上,使用电话方式对受益对象就是否接受服务、服务方式、资助金额、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回访。
四、项目资金管理
(一)严格资金使用
1.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资金使用的管理,按项目进度使用和拨付,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方,不得通过中间人转付,更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组织留存。
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劳务费及救助款的发放、单笔在2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应避免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2.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审核(复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项目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
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或虚假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
3.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统筹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保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以项目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标准据实列支,将省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留存与支出相关的原始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原则,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并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及日程、师资简介及资质证明、教材讲义、会场照片、参加人员(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质量评估表及汇总表、培训意见反馈、培训总结、讲课费签收单、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讲课费签收单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时间、讲课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讲课费应当保留能证明教师身份及能力的资料。
(2)劳务费
劳务费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及标准,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对于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但超过国家标准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可作为配套资金列支。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工作内容工时记录,并填制劳务费支付表(签收单),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专家咨询费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
(3)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原则,依据预算据实列支。
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报销人员姓名、外出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4)会议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并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会议总结或成果、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5)印刷、宣传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印刷、宣传费。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6) 发放款物支出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按照预算列明的种类、数量、标准、金额进行发放,保留有接收人签字的款物发放清单或接收记录、受益对象确认书、款项拨付记录。
(7)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本着经济、节约、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预算规定的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固定资产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原始单据、交接或完工验收及投入使用记录。
(8)其他支出
开展社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支出,应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4.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配套资金使用管理
配套资金应按立项申报书载明的金额及时足额投入,按申报书列明的支出类型、标准和金额使用,并由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确认配套资金时遵循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配套资金应以项目执行单位实际收到并使用的金额予以确认,未纳入项目执行单位核算与管理的收支一般不确认为配套资金。
2.对于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缩减的项目,配套资金金额可与立项资金同比例缩减。
3.对于无法足额取得申报书载明的配套资金的,可以通过增加其他类型的资金作为配套资金。
4.对于配套的其他财政资金,应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协议),明确该资金用于本项目、批准文件中资金的性质和用途需与省财政资金相同。如批准文件中未明确用于本项目,则不得作为其他财政资金的配套来源,不得用于本项目。
对于无法按行政隶属关系将配套财政资金(如跨地区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无法接受所在地以外的政府部门的拨款等)拨入项目执行单位,而是将配套的财政资金拨入项目合作执行单位,如果该合作执行单位是申报书申报的,且其他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省财政资金的用途相同,在审核项目合作执行单位提供的资料(如:批准文件、拨款记录、合作执行单位的相关会计记录、付款记录、发票、受益对象确认书、项目资料等)的基础上,可以将项目合作执行单位实际收到并使用的财政资金作为配套资金。
5.对于以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
对于以非货币资产捐赠作为配套资金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履行必要的验收和接受程序,并对接受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进行验证(包括索要公允价值证明文件、了解市场价格并进行判断等)。项目执行单位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劳务作为配套资金。
6.对于使用自有资金配套的,应以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支出金额确认。
7.对于以收取的服务收入作为配套的,应将开展服务所收取的全部收支纳入项目执行单位核算和管理,并应做到收费依据充分、标准明确,使用完毕。
8.项目实施不得挪用其他项目资金作为配套资金,不得将限定用途的社会募集资金和专项财政资金用作本项目配套资金。
(三)自身服务的确认
项目应以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开展服务支出、发放款物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及项目执行费用等作为项目支出,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整核算项目支出而导致账面支出远低于项目成本(或应收取的服务费)的情况,对此类项目支出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对于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服务,如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在有完整的服务记录及受益对象确认书的情况下,经审核无误后,可将免收(不含减收)的服务费确认为省财政资金的支出,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服务。
2.对于服务收费标准不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服务,不能将免收的服务费确认为省财政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可以采用向受益对象发放资助款的方式处理。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现金。
3. 对于有明确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比准合理的情况下,可依据提供服务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受益对象确认书,按免收的服务费确认为配套资金,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服务。
适用上述情形的项目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服务方式为免收服务费(不包括减收)和服务标准。
五、项目会计核算
(一)核算基本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进行核算,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资金纳入本组织合法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将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收到其他单位,并做到核算清晰,能够区分省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或费用归集,保证支出与项目的相关性的,避免因核算不清而导致支出无法确认的情况发生。项目执行单位应参考以下要求进行项目资金的核算。
(二)收入的核算
对于收到的省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执行单位按“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名称—省财政补助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收到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执行单位按“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名称—其他财政补助收入(或来源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收到的捐赠收入,项目执行单位按“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收到的服务性收入(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服务收入),按“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名称—具体收入类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配套的资金的,账面不进行收入的核算。
对于收到的其他类型的配套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上述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三)支出的核算
对于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按“业务活动成本-政府补助成本—项目名称—省财政资金—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按“业务活动成本-政府补助成本—项目名称—其他财政资金—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收到的捐赠收入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按“业务活动成本—捐赠业务成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收到的服务收入(如: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服务收入等)的支出,应按“业务活动成本-提供服务成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配套资金的,按“业务活动成本-提供服务成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收到的其他类型的配套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上述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核算
项目执行单位购置的、列入项目预算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可以计入项目支出,但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对于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购买合同、验收记录、保修单、付款记录、盘点表等相关资料。
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项目预算的、直接交付受益对象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应直接作为项目支出。
六、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规范项目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及时将项目立项、执行、财务、受益对象确认、监督、评估等资料汇集整理,保证项目资料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的资料如下:
(一)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
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包括项目方案、内部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
项目资金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应开展服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并确定受益对象的资料、受益对象汇总表、购买物资或服务的资料、款物发放及签收资料、开展服务活动的过程资料、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受益对象确认书》。具体内容举例说明如下:
1.医疗救助项目:应保留选择受益对象的资料、病人名单(包括姓名、性别、病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资助金额)、付款及签收记录(付款记录、医院开具的发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受益对象或相关人员领取签字记录、受益对象确认书、病历等);
2.专业社工服务项目:专业社工服务是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相关专业教师、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相关六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具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外聘专业社工的服务费参照劳务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应保留专业社工服务人相关资质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其是社工的相关材料;应保留服务人员名单、工作和工时记录,费用支付表(支付表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费用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受益对象确认书等。
(三)项目评估和后续监督资料
项目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并归档。
七、违规行为及处罚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申报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按时完成项目,实现项目目标。针对在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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