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1100-2020-00209
  • 备注/文号: 闽民事〔2020〕13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1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0-12-19 16:54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在今年12月底前组织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各项新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程序步骤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婚姻登记机关要履行告知义务,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告知当事人。

  二、做好新旧婚姻登记证更换。现有的婚姻登记证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启用新的婚姻登记证,配套表格按民发〔2020116号文件要求同时启用(除离婚登记声明书外的7张离婚登记表格由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2019版)自动生成,其他婚姻登记表格请各地自行更新印制)新的婚姻登记证省厅统筹分批发放,旧证以市、县)民政局为单位集中销毁。

  三、准确执行离婚登记新规定

  (一)关于登记权限的问题。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关于两个30天的问题冷静期30天的最后一天,可受理自动撤回,不可受理离婚登记审查登记期30天,当事人在审查登记期内因材料缺失等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可在此期间内再次来办理。超过审查登记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需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三)关于离婚协议书的问题离婚申请时,当事人可不提供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参考模板,提醒当事人在冷静期届满来办理时,双方形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要用A4纸张打印或工整书写,不能有任何涂改或修改,不要签名及填写日期,办理时应在登记员面前签署姓名及日期。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书写的,书写的原件存档。相关印章格式和使用要求见附件

  四、确保硬件设备配备到位。每个婚姻登记窗口需至少配备一台智能一体机各地民政部门要保障婚姻登记机关硬件设备采购经费,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自行购买或升级符合配置要求的计算机、打印机、智能一体机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请示

  

    附件印章格式和使用要求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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