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0500-2024-00117
- 备注/文号: 闽民救〔2024〕1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30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制度机制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构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系统集成、融合高效的新格局,形成救助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慈善总会等枢纽型、行业性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调联动,吸引更多公益慈善资源参与社会救助。要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机制,完善定期会商、研判、跟进、帮扶、反馈等制度,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促进社会救助需求与公益慈善力量精准对接,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
(二)推动对象有效衔接。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对象在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双向转介”。民政部门在走访摸排困难群众、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过程中,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生活存在一定困难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特别是“老、弱、病、残”对象和在闽的台港澳同胞,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要通过转介服务,或积极帮助链接公益慈善资源,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慈善帮扶。慈善组织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特别是在闽的生活困难台港澳同胞,在实施帮扶时应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对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未获得相应救助的困难群众,应及时告知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者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三)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加快推进“智慧民政”建设,实现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系统等,完善和拓展功能模块,汇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需求及其接受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相关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等在发现救助需求、链接慈善资源、促进供需对接中的积极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精准高效帮扶困难群众提供有力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服务机制,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慈善帮扶效益;已建立对接平台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可在既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工作成效,认真总结特色经验做法,争取为全省提供示范。
(四)落实激励支持措施。加大对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慈善组织开展的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政府优先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通过推荐参与“中华慈善奖”、“福建慈善奖”等评选表彰给予激励褒扬,并对相关慈善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二、创新途径方法
(五)打造慈善品牌项目。充分发挥福建“台”的特色和“侨”的优势,加强创新实践,着力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慈善品牌项目。积极构建“乐善福行”等福建品牌体系,引导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特别是闽籍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等,通过公益慈善活动等参与社会救助。深入开展“慈善手拉手”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围绕困难群众的帮扶需求科学策划,在扶老、济困、助残、护幼、助学、助医、乡村振兴等领域设立慈善项目,不断提高慈善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典型效应,充分发挥慈善奖评选、慈善项目大赛等的激励、撬动作用,在省、市、县三级培育、挖掘一批各具特色、有影响力的慈善品牌项目。
(六)拓宽慈善帮扶渠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广泛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支持福建省慈善总会实施福建省“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通过搭建村社互助慈善服务平台,汇聚各方力量精准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现有商业网点等场所,建设爱心驿站、福彩公益驿站、慈善超市等,构建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稳步推动“互联网+慈善”的模式创新,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推进“指尖公益”“链上公益”,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开展公开募捐,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七)创新慈善帮扶方式。坚持守正创新,不断优化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帮扶困难群众的方式。鼓励省级及发达地区慈善组织对困难群众多、公益慈善力量薄弱的地区,特别是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等,将困难群众作为帮扶重点,开展点对点或“一对一”的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微心愿”、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大物质帮扶力度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提供照护服务类救助、生活服务类救助、关爱服务类救助等。引导慈善组织积极参与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假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将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作为推动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建立专项基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
(九)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提升慈善帮扶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防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十)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福建慈善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上+线下”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慈善理念,讲好福建慈善故事。要及时总结推广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经验做法,营造浓厚的慈善社会氛围。省民政厅将开展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选树一批优秀慈善组织及品牌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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