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0500-2022-00130
  • 备注/文号: 闽民救〔2022〕10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0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2-08-22 09:14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进一步传达党对困难群众的关怀,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推动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落地落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讲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民生民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标准、申请条件和受理机构、审核确认流程以及救助金发放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的救助帮扶政策措施。

  (四)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网等监管平台、各地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省网上办事大厅“社会救助一件事”和“闽政通”APP等求助及投诉渠道。

  (五)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等活动开展情况,本地区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包括典型案例、创新做法和先进事迹等。

  二、工作措施

  (一)集中宣传活动。各市、县(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宣传活动,省厅将选取一地参与活动。

  (二)进村(社区)宣讲。各地结合日常工作,进村(社区)入户进行政策宣讲、答疑解惑,面对面开展宣传工作。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选取2个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开展集中宣讲;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宣讲;乡镇(街道)结合日常走访排查入户开展宣讲。

  (三)发放宣传材料。各地结合实际,编印宣传手册、宣传单、宣传海报等,全面介绍社会救助政策,重点阐释申请条件、程序以及求助渠道,在基层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将宣传单(册)发放到有需要的群众手中。

  (四)开展媒体报道。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以及抖音等媒体平台,宣传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措施及有关信息。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主流媒体宣传,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宣传报道。

  (五)组织业务培训。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培训机制,将村(居)干部纳入培训范围,做到年度必训、新入岗必训,切实将业务培训延伸至经办服务末端,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厅每年组织1-2期业务培训班;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期业务培训班,培训人员需覆盖所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期业务培训班,培训人员需覆盖所有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村、居干部至少2人,其中村、居两委1人,协理员1人)。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筹划组织,确保活动有序、有效、常态化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组织动员,扩大宣传声势,形成浓厚氛围。

  (二)提升宣传实效。各地要在发挥主流媒体骨干宣传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运用图文、动漫、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更加生动、直观、深入人心,实现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及时回应关切。各地要系统梳理群众关切,收集整理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集中答疑解惑。要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受理困难群众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事项,及时沟通办理,确保件件有回应。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宣讲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交流和报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厅社会救助处。联系人:林哲, 联系电话:0591-87503790。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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