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10-0500-2022-00059
备注/文号:闽民救〔2022〕4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生成日期: 2022-05-07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2-05-07 11: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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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巩固提升“点题整治”的部署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并经省纪委监委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线索及时报送省民政厅(联系人:吴艺林,联系电话:0591-87663982)。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

 

  2021年,根据《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全省各地扎实有序推进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社会救助成效得到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2022年,按照省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困难群众‘漏保’‘漏救’问题,加强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项目,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2021年点题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确定以下整治内容:主动摸排不到位、动态监测机制不完善、数据共享比对不健全、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不足等问题;部分基层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政策落实不精准、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

  通过实施巩固提升工作方案,实现以下整治目标:至2022年10月底,全省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总量不减少;全省低保平均标准、特困供养平均标准、临时救助人次均救助水平同比增长5%以上;全省开展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的县(市、区)达80%以上;建设一批服务类社会救助示范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人员全员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具体措施

  (一)强化主动摸排发现。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把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和保障其基本生活作为村(社区)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村(社区)干部和挂包干部的重要责任。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等,通过定期上门、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体每月摸排和巡访探访力度,特别要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和因疫情等原因造成监护缺失、生活困难儿童的基本生活状况,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数据比对共享。健全常态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和比对筛查机制,在商请医保部门提供2021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以上对象、残联部门提供2021年以来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对象、乡村振兴部门提供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等数据的基础上,加强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每月比对筛查疑似困难群众数据,及时梳理下发并督促摸排核实,有效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结合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下发服刑在押、强制戒毒等人员未成年子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核实和纳保工作。按照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的部署要求,探索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

  (三)提高救助保障标准。落实省定低保最低标准每年提高350元的定额增长机制(2022年提高至每人每年4750元),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督促各地依据我省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标,确保从4月起全省低保平均标准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达到44.3%,并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统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各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各地临时救助标准继续参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四)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示范。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创新,组织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示范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试点单位以点带面的作用,加强试点成果运用,逐步形成“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帮扶服务活动。发挥村(社区)作用,推行近邻助幼、助教、助医、助老、助困等“五助”服务,培育邻里乡亲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城乡社区社工室,实施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工作处)

  (五)抓好社会救助业务培训。督促各地落实好新修订的《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对现行的政策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加大普及宣传,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做到既精准认定,又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分期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经办人员全员培训。持续推进“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编印《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等宣传材料,发放到村(社区),提高政策知晓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

  (六)提升便民服务实效。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方案》,持续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有效处置求助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救助时效,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持续推进县(市、区)的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落实社会救助“一件事”服务改革,实现“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复用”,困难群众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闽政通”APP中民政专区在线申请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一件事”线上线下联动“一次办”。(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三、进度安排

  (一)谋划部署阶段(5月)。5月上旬,按照省纪委监委统一部署,省民政厅正式印发《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方案》,市、县民政部门层层明确责任分工和做好任务分解。5月中旬,下发摸排对象清单,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开展摸排工作。推动各地动态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群众获得感。5月下旬,省民政厅举办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示范培训班,各市、县(区)民政局相应开展培训。

  (二)推动落实阶段(6-8月)。6月,深化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收集疑难问题研判处置经验案例,印发基层学习借鉴。7月,持续开展低保边缘人口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8月,有效落实社会救助“一件事”等便民服务措施,推动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温暖救助取得新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9月上旬,初步建成一批服务类社会救助示范点,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9月下旬,省民政厅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联合开展调研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将点题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总结评价阶段(10月)。各地对巩固提升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0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书面总结报告。省民政厅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整治成果进行验收,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各地工作成效。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倒排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通过整治,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点题整治”情况,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进行通报、约谈,督促限时整改,并以适当形式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整治“漏保”“漏救”问题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彻底和不担当、不作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三)凝聚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业务科(处)室要加强协同配合,对困难群众做到“一次摸排、综合帮扶”。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密切与同级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整治工作协同配合、整体推进、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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