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等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等有关文件,对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是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当前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合理统筹资源,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做好四类对象认定
(一)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按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予以认定。
(二)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照《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三)低保边缘家庭。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保、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1.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的家庭,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其他认定条件参照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执行。已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地区,如沿用原认定标准和条件,应报省民政厅备案。
2.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执行。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人员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简化工作流程,直接转为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方式参照低保对象管理,通过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进行动态调整,发现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应及时退出。
(四)支出型困难人口。以下人员可直接认定为支出型困难人口:因病(伤)、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支出型困难单人入保人员的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给予2000元及以上一次性临时救助的,且未认定为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充分发挥“铁脚板+网格化+大数据”作用,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群众反映等方式,加强低收入人口摸排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二)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以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和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基础,整合各渠道低收入人口数据资源,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线下主动发现、线上信息共享,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常态监测、快速预警,做到即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对象信息数据筛查,并按季度通过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向民政部门推送信息数据。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动态监测工作,进行数据交叉比对,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为相关部门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救助部门实施相应救助帮扶后,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信息,民政部门汇集各相关部门的救助结果信息,共同做好部门间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和同步更新。
教育部门推送教育资助对象数据;
人社部门推送登记失业人员数据;
住建部门推送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对象数据;
卫健部门推送患大病、严重慢性病对象数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送困难退役军人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推送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对象数据;
医保部门推送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数据;
乡村振兴部门推送易返贫致贫人口数据;
总工会推送困难职工数据;
残联推送重度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数据。
(四)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已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等程序,及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
(五)建立预警信息分类处置机制。对于监测预警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尽快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发现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将求助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提供救助;发现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相应救助政策的,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个案研究解决;发现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终止救助。
四、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
根据动态监测结果,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类型给予相应的救助帮扶。
(一)开展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帮扶
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二)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人口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给予以下相应的救助帮扶。
1.基本生活救助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因病(伤)、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符合条件的,可按户或单人纳入低保。重病患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2.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实施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救助。完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在有效防范制度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调整放宽政策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2)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且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通过减免学杂费等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和生活补助、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通过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多种方式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减免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按各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4)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实施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优惠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6)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
3.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三)创新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
1.服务类社会救助
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2.慈善救助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指导省慈善总会网站建设“福建慈善手拉手”慈善资源信息对接平台,为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与低收入人口提供慈善资源供需信息对接服务。
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细化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人口救助帮扶措施,完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救助内容等,并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要广泛开展低收入人口政策宣传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提升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衔接。民政部门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并实施相应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教育、人社、住建、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保、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低收入人口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