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J00110-0500-2021-00181
- 备注/文号: 闽民救〔2021〕12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0-29
- 有效性: 有效
现将《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船舶、房屋、地产、林木、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八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
(一)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
(二)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三)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