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0500-2020-00170
  • 备注/文号: 闽民救〔2020〕6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7-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0-08-04 12:10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精神,结合《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兜底保障。各地要全面实施分级、分类、分档临时救助,着力发挥好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兜底作用。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特别是已脱贫但不稳定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符合条件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性。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或因解决住房问题导致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细化不同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的救助标准,并适度提高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额度。

  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37号)要求,阶段性提高2020年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档比例为20%40%60%80%的县(市、区),分别按照户籍人口每人7元、8元、8元、10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补助比例不变;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按户籍人口每人10元标准筹集,省级财政全额补助。有关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确保2020年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活、用好临时救助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增强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各类临时性生活救助措施(含一次性生活慰问),统一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管理,防止和减少制度碎片化,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加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完善备用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资金支出进度等,适时调整备用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权限额度。继续加强省级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运用,规范数据采集和风险处置,切实做到资金分配、下达、发放全程在线监管。

  四、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救助对象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县级扶贫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列为贫困监测对象,并定期开展部门间困难对象信息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帮扶范围,形成政策合力,做到综合施策。完善困难群众巡访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健全主动发现网络,主动核查扶贫、医保、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社工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含互联网募捐平台)、公民个人等提供的救助线索,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及时转介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对象。

  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农村困难群众,要积极运用主动发现、分类救助、先行救助等政策措施,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7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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