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1200-2023-00068
- 备注/文号: 闽民社工〔2023〕62号
-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2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民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3〕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省从事社会工作,2020年10月31日后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并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前登陆https://sswe.net.cn,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对照《申请表》内容提供如下相关证明资料:
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其中:(1)属于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2)属于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3)属于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至少提供以下所列材料中的一项:(1)服务项目材料须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2)研究课题材料须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3)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须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4)发表文章须将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复印后放在每件打印件前一同装订。
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第一作者);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审核。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员上报材料,包括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并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在《申请表》中写上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
根据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机构、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评聘合一”的规定,凡我省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提供相关空岗证明1份。
(三)呈报单位审核。事业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人社局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其他人员由所在地人才市场严格按照报送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函1份,并在《申请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和加盖公章,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终审和补交材料。省民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按照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6月13日前通过线上申请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6月14日前补齐并上传(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审核通过的应在6月23日前将申请表(纸质盖章)邮寄至福建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五)答辩考核。拟于7月24-28日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事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迟到超过15分钟视为自动放弃。
(六)公示。评审结果将在福建省民政厅和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七)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取得资格的人员,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
三、其他事宜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申请人应在考试报名地申请参加评审。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评审参评地。
(二)参加评审人员应在申报期间保持电话畅通。
(三)本次评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不向个人收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彭贝琳,0591-87861050,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吴羽炫,0591-87857057。
附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
申 请 表
姓 名
填报日期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1. “基本情况”中获得社会工作师资格时间以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为准;继续教育部分应按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第七条与第八条规定的时长与内容填写。
2. “直接服务案例”与“专业督导”部分应填写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完成的内容,数量须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3.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关于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的要求,选择一个符合的条件,并填写相应的项目、课题、标准、政策、案例等基本信息,数量不多于三个;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内容,可填至选填项,每个条件所对应的内容数量不多于一个。
4. “个人陈述”可从个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自我评价等方面进行补充说明,限500-800字。
5. 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应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填写。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非申请人提供直接服务的单位,则须提交两个单位的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
6. 若内容较多,栏内填写不下或栏数不够,可自行加页。
一、 基本情况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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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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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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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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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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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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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社会工作师 资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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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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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社会工作师 考试 |
考试时间 |
考试成绩 |
考试合格证管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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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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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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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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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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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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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经历 |
起止时间 |
学历 |
学位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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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经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部 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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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教育 |
起止时间 |
组织单位 |
学习内容 |
学习形式 |
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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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接服务案例
序号 |
案例名称 |
起止时间 |
案例介绍 |
本人职责与工作情况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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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专业督导
序号 |
督导主题 |
起止时间 |
督导内容 |
督导时长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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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
本人符合以下条件(必填,可选一项): £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 4.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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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主要内容 |
本人角色及参与情况 |
取得成绩或效果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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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本人符合以下条件(必填,可选三项): £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 3.作为主要起草人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 4.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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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主要内容 |
本人角色及参与情况 |
取得成绩或效果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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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个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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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承诺
本人今年拟申请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评审所需的各类材料。本人保证以上所提交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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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1、 申请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2、 对申请人的学历、资历、工作情况和业绩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3、 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果如何。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八、呈报单位意见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县(市、区)级呈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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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市级呈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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