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0900-2021-00129
- 备注/文号: 闽民行〔2021〕7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7-16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
为规范本省建制镇设立,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镇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设镇要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并置镇等方式。民族乡不实施撤乡设镇。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稳妥有序。建制镇的设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地方稳定和发展大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立足长远,科学规划。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着眼于建制镇的长远发展,在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活习惯、意愿等因素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建制镇设立标准。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建制镇的设立和调整要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有利于统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公共资源、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边界明确,范围明晰。建制镇必须有明确的地域范围,清晰、封闭的行政区域界线,同级乡镇(街道)之间不能重叠,也不能留空白。建制镇的设立应以整建制地撤乡设镇为主,如涉及界线调整的,原则上应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基本单元,不打破行政村和社区的完整性。
(五)大小适中,行政资源配置合理。新设立建制镇时,应该根据交通条件的改变和实际发展需要,尽量合并部分规模较小的乡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确保政府公共服务和设施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
(六)审慎周密,确保社会稳定。设立建制镇与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操作上必须审慎,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按程序进行。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好各种矛盾,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三、设镇指标
结合本省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人口规模与中心集聚性、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情况,综合确定建制镇的设立指标。
(一)人口基数
沿海、山区拟设镇域内常住人口分别不少于2万人、1.2万人。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
(二)经济状况
1.拟设镇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域内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
2.拟设镇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所辖镇最靠后镇的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3.拟设镇现有工业企业数在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中靠前。
(三)集镇建设
沿海、山区拟设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分别不少于1.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有至少一个成规模的集贸市场;集镇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渠道和能力;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四)资源环境
拟设镇应匹配当地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拟设镇政府驻地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
(五)域内设施
拟设镇域内具备较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较完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小学和幼儿园;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四、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建制镇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
(二)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的乡;
(三)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对优化城镇化布局与结构具有特殊作用的乡;
(四)具有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或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等所在的乡;
(五)老少边地区、海岛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五、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所表述的“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所涉及指标除注明以外,均为现状指标。
(四)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
为规范本省街道的设立,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精准精细化的城市管理,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行政资源优化配置。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行政区划设立规律,立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集约高效。体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促进城镇常住人口适度集聚。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人口指标在街道设立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镇人口增长与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相协调。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沿海和山区区域差异,因地制宜设立不同的标准值。根据人口状况和城镇化水平,着眼于优化城镇体系和发展格局的需要,优化街道布局。
(三)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要求,对拟设街道人口和城镇建设基础进行综合考量。
(四)规模适度,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人民群众,确保面积适中、人口适度、连片成块、界线分明,便于管理。
三、基本指标
(一)人口和面积
1.人口。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域内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2.5万人。沿海、山区拟设街道的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或城区)常住人口(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域内常住人口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5%、25%;
2.面积。沿海、山区拟设街道辖域面积分别不低于4平方公里、6平方公里。
(二)规划情况
拟设街道应有部分辖域位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新城)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经济状况
1.拟设街道上一年度经济总体状况在所在地所辖镇中靠前;
2.沿海、山区拟设街道从事第二、三产业人口占域内就业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不低于60%、50%。
(四)集镇(城区)建设
1.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城区)建成区面积分别不低于2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应具备集镇(城区)建设基础条件;
2.拟设街道集镇(城区)道路硬化率100%,公共供水普及率100%,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3.至少有1个农贸市场、1条商业街。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具备后续建设农贸市场和商业街的条件;
4.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五)域内设施
拟设街道域内具备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发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幼儿园和小学,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四、设立街道类别
(一)撤镇设街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行政管辖面积,新设街道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一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与城市建成区邻近的建制镇,可以整体改为街道。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撤镇设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从镇析置街道。如果建制镇面积较大,可考虑从镇域中析置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为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为建制镇的管理体制,但析置后的街道和建制镇都必须符合设立标准。从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析置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从街道析置街道。实施街道析置的,沿海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山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8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街道析置应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从严控制,确保析置后的相关街道常住人口和面积基本均衡。析置街道后,相关街道应有面积合适的办公场所。
(四)并置街道。支持街道管辖幅度的优化整合,鼓励面积小、常住人口少的街道并置。
五、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撤并街道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一)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乡镇;
(二)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市县水源地或规划生态屏障功能的乡镇;
(三)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功能的镇。
六、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所表述的“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所涉及指标除注明以外,均为现状指标。
(四)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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