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10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 闽民慈〔2025〕2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2-2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5-02-28 17:55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相关部署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现就做好我省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等四类奖项。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三、评选机构

民政部组建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民政部、有关党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承担日常工作。

省民政厅临时成立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福建省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评委会”),负责参评对象初评、征询和推荐等工作。福建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四、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省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或市级(含平潭)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福建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福建评委会经评选、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向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福建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五、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以及捐赠个人奖的推荐工作。原则上,福州、厦门、泉州三个地市民政局推荐名额各不超过6个,其它设区市民政局的推荐名额各不超过3个,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推荐名额1个,以上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省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省民政厅业务联系处室进行推荐

2)省工商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3)其他省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所有推荐对象,均由省民政厅按程序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推荐对象类别和情况征求海关、国资、台港澳事务、外事等部门意见。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有关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完成以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3.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4.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福建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三)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1.福建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2547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省级有关推荐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福建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十“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如果推荐的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如果推荐的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第十“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应当将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刻录光盘)寄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电子版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4.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福建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福建评委会将按照程序评选出12个名额,向第十“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六、评选推荐程序

(一)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和有关推荐单位于202547日前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福建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547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福建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三)福建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召开第十“中华慈善奖”福建省推荐对象评审会,提出拟推荐名单。

(四)省民政厅将拟推荐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五)福建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拟推荐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省民政厅按程序审议后,向第十“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六)根据第十“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意见,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书面反馈第十“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调动各方资源,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二)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挖掘、推荐事迹突出、影响广泛、具有公信力和示范性的慈善典型,并严格审核把关,特别要做好征求意见和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考验。若候选对象出现不宜参评或表彰等情形时,推荐单位要第一时间告知福建评委会办公室。

(三)各地要综合采取“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上+线下”等形式,对评选表彰活动和获奖者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褒扬慈善典型,讲好慈善故事,传播慈善正能量,进一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福建评选会办公室联系人:王舒凌、陈强,联系电话:0591-87523570、87559637,传真:0591-87661353,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政编码:350001。                                                                                                         

 

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

征求意见表

7.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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