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8 13:38 浏览次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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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583号)确定的分工任务,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民政系统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

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同志,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各责任单位要细化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增强公开工作实效。

前三季度和全年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分别于910日、122日前报送省民政厅办公室,以便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6617

 


福建省民政系统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583号)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进一步推进民生领域政务公开,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发展,不断增强民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效,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服务型民政。

一、围绕深化改革、服务发展推进公开

(一)切实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全面公开各级民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设置专栏集中展示,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动态更新。要重点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公布本级办理事项的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厅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二)推进民政监管执法和政务服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入驻网上办事大厅,提升网上办理能力,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和电子监察(责任单位:省厅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处室、福彩中心,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三)加大民政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力度。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民政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信息公开。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责任单位:省厅计财处、筹建办,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二、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定期发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基本数据,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情况,以及医疗救助对象人次数、资助参保参合和直接救助资金支出等情况。加大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发布全省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省厅社会救助处、救灾处,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二)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福建社会组织网和“福建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建设,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公开省、市、县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等信息。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包括扶贫捐赠信息在内的各类慈善信息,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责任单位: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三、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对城乡低保、养老服务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进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通过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等方式及时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制定、决策执行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省厅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二)围绕年度民政工作重点工作落实公开。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福建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公开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慈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农村留守儿童救助等方面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厅各处室、省救助管理总站,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三)深入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配合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民政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及时公开项目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省厅计财处、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四、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出台规范性文件,拟稿单位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同步报送审核,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要积极运用图表图解、数字比较、音频视频等可视化方式进行解读,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参与政策解读,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同时充分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积极推进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全面提高民政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和民政对象对相关政策的认知度。(责任单位: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民政有关重要政务舆情和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发挥媒体在解读政策、宣传政策方面的作用,定期向媒体记者通报重点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协调安排媒体记者参与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为媒体记者宣传报道民政工作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厅办公室、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五、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民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责任单位: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进一步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加强咨询、热线电话管理,通过开展在线访谈、网络问政、主题开放日等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责任单位:省厅办公室、各相关处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厅办公室,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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