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来源:厅办公室 时间: 2014-12-08 16:06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救助管理总站(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要求,我厅进一步修订了《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

2014128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牵头负责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厅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厅信息公开办应牵头建立健全符合本厅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我厅信息分类规则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省民政厅职能、职权依据、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

  (二)省民政厅发布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省民政厅编制和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省民政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救灾救济、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方面的省级政策、标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省民政厅接收社会捐赠款物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及使用情况。

  (六)省民政厅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案件信息。

  (七)省民政厅各项业务工作中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本厅主办的联合发文应在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就网上发布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确认。

  第七条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属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厅政策法规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自本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应调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厅政策法规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本厅已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条厅政策法规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部分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外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厅制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本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本厅不予更正,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厅信息公开办应当定期汇总统计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数据,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厅信息公开办应当于每年331日前,编制、公布本厅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当年度以及历年累计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书及时整理归档,每年130日前移交厅档案室。

  第十五条厅信息公开办定期通报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有关厅属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省档案馆、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厅的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本厅制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附件:

  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工

  办公室(厅信息公开办):

  1. 牵头建立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并对下级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2.组织编制、更新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及时编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索引号,经上网前的保密审查后,交各责任单位进行上网公开。

  4.按要求定期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送交省图书馆和省档案馆。

  5.监督各责任单位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有关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督促其整改落实。

  6.每季度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7.于每年331日前,编制、公布本厅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8. 整理、归档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资料,于每年130日前移交档案室。

  政策法规处:

  1.受理公民、法人对我厅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并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应文书;无法当场答复的,按业务类别,及时转交各承办单位,并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反馈至政策法规研究室,根据承办单位反馈结果,统一向申请人出具相应文书。

  2.按时限要求及时将非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办理情况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后台系统。

  3.对上一年度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一申请一卷整理、归档,并于每年130日前移交档案室。

  各处(室、局),省救助管理总站(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要点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按规定期限,将办公室(厅信息公开办)交办的主动公开信息上网发布。

  3.及时通过政务信息采编系统将非公文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网发布。

  4.做好交办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政策法规处。

  信息中心

  做好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硬软件系统的开发、维护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信息分为公文类和非公文类。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部门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政府信息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嵌入本厅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流程,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通过政务信息采编系统,按流程审批后公开。

  第五条各办文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签发单上勾选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免予公开依据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厅保密办(办公室)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厅保密办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免予公开依据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厅办公室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免予公开依据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厅办公室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厅信息公开办应于每周一为上周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索引号,经厅保密办进行上网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后,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草拟处室联络员在规定期限前上网发布。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公文印发后,办文单位除归档文件外,应加送2份至办公室秘书科,秘书科按要求定期报送向省档案馆和图书馆。

  第十一条各处(室、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按照《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保障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分工是: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财处、机关党委负责民政工作总体政策、总体措施和依法行政、行风建设、廉政建设、统计信息、内部管理等综合工作信息;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管理方面信息;救灾处负责救灾救济方面信息;社会救助处、省救助管理总站(省勘界中心)、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社会救助方面信息;优抚处负责优待抚恤方面信息;安置办负责军休、退伍安置方面信息;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负责社区建设、基层民主自治方面信息;区划地名处、省救助管理总站(省勘界中心)负责区划地名方面信息;福利慈善处负责社会福利方面信息;社会事务处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管理等社会事务方面信息;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负责机构职能、人事任免、社会工作者管理等方面信息。

  第十二条省民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处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电子邮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及时登记,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并及时将申请情况和办理结果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后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每日登录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并将申请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政策法规处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厅保密办审核后,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卷宗归档制度。对办理完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含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申请人受领签收单据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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