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25-2027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民规〔2025〕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残联

现将《福建省2025-2027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814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5-2027福康

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康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扶助对象及内容

(一)扶助对象:具有我省户籍(不含厦门)持有效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肢体残疾人。在假肢使用年限内(成年人为3年、未成年人为1年),已享受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或本项目扶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扶助内容:为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肢体残疾人免费适配假肢,并进行康复训练。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假肢配置费用包含假肢适配和康复训练费。原则上每具大腿假肢不超过2.6万元每具小腿假肢不超过1.3万元每具前臂肌电假肢不超过2.5万元每具装饰性上肢假肢不超过0.9万元每具髋部假肢不超过2.9万元

项目评估费用。对项目实施效果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不超过4.5万元。

三、项目承接机构

(一)假肢配置承接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机构需按国家相关标准提供包括产品、临床评估筛查、适配及康复训练指导等服务。

项目评估承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询价比价方式确定。承接机构需对项目的产品质量、适配情况和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抽查评估

工作流程

申请申请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与县级残联进行信息比对,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扶助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审;初审不通过的,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

复审。市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填写《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需求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复审中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与县级民政部门沟通,或发回县级民政部门重审。

认定。省民政厅对市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最终确定当年对象名单。对经审定符合扶助条件但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未列入本年度扶助计划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下一年度优先给予安排。

筛查。假肢配置承接机构负责扶助对象进行临床评估筛查,确定假肢适配方案。扶助对象因身体功能、产品配置技术或其它原因无法完成适配服务的,省民政厅审核确认后变更扶助对象

适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通知扶助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前往承接机构指定地点进行假肢配置。承接机构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适配服务,并做好扶助对象假肢配置档案材料收集整理。

五、责任分工

(一)省民政厅:负责“福康工”项目的组织实施;通过相关数据库信息比对,审核确定扶助对象名单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假肢配置承接机构、项目评估承接机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结算和监督。

省残联:配合省民政厅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助对象信息筛查和统计工作;加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与“福康工程”项目的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

市级民政部门: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规范落实“福康工”项目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汇总报送省民政

市级残联: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做好“福康工程”项目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县级残联落实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加强与“福康工程”项目的衔接

县级民政部门:宣传和落实“福康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加强与县级残联的信息共享比对,摸排统计辖区内扶助对象的假肢配置需求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扶助条件进行初审;协助承接机构做好假肢配置服务评估、回访等工作。

县级残联: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政策宣传加强与县级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比对,及时将受助对象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落实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加强与“福康工程”项目的衔接

监督及管理

验收评估每年项目完成后,项目评估承接机构进行抽查评估满意度回访比例不低于当年扶助对象人数50%,专家现场实物评估比例不低于10%。评估结果作为假肢配置承接机构验收结算依据

(二)信息公开。省民政厅在厅网站公开项目政策文件、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联系人、项目完成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县民政部门参照以上内容在相应渠道做好信息公开。

(三)档案管理。“福康工程”项目相关工作档案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项目档案包括受助对象申请材料、政府采购流程材料及项目实施验收评估材料等,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

 

附件:1.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需求汇总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