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委、财政金融局、国家统计局平潭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标准。在坚持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从2025年起,各设区市(含平潭)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量化比例,统筹确定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由设区市综合考量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设定合理的幅度区间。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确定调整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
二、规范定标程序。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研究测算,需要调整的,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原则上应在公布后次月起执行,最迟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和执行。
三、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避免盲目攀比。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