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公平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额度
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最高收费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备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收费标准。
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三、申请流程
(一)开展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二)申请补助。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申请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三)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对象在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申请补助审核通过的,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五)退出机制。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象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的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申请流程,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开具体办法,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效率。
四、机构管理
(一)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公开公示。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鼓励市场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对外公开收费优惠政策,原收费标准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的,优惠后收费标准不应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原收费标准低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的,不得随意抬价,套取补助资金。
(三)信息推送。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四)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补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五)绩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可按年度或季度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补助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要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五、资金分配
省级财政在分配该项补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财力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民政厅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工作效果明显、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县(区),将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县(区),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省、市民政部门每年要组织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对象的审核认定、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
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依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做好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等工作。
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别是其中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社会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发〔2024〕73号规定,对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做好服务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要统筹上级补助,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