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阳光1+1”牵手计划,支持革命老区村与社会组织结对共建共发展,助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我厅制定了《2024年“阳光1+1”助力老区振兴精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阳光1+1”助力老区振兴
精品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阳光1+1”牵手计划,支持革命老区村与社会组织结对共建共发展,助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本方案所涉及资金为2024年省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政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2020年以来参与“阳光1+1”牵手计划的老区村(厦门市除外)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色及发展需求策划实施的结对共建项目;支持项目总数10个,每个项目资金10万元,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按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光1+1(社会组织+老区村)牵手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民老区〔2019〕153号)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乡村产业振兴领域项目
聚焦产业兴旺,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乡村人才振兴领域项目
聚焦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推动构建“乡土人才”能力提升机制,为能人回乡搭建平台等项目。
(三)乡村文化振兴领域项目
聚焦乡风文明,推进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农村移风易俗、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等项目。
(四)乡村生态振兴领域项目
聚焦生态宜居,推动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加大土壤污染、水土流失等治理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项目。
(五)乡村组织振兴领域项目
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开展党建共建、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农民走向富裕等项目。
(六)闽台融合领域项目
聚焦闽台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挖掘乡村携手协作样板,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等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实施地应在福建省革命老区村(厦门除外),由县级民政部门推荐提名,革命老区村与结对共建的社会组织联合申报。
(二)申报的项目需为未来一年内要实施的项目,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福建省及所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成立1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未被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组织负责人无违法失信记录的。
2.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在社会组织开展的“两重一大”事项中发挥作用积极。
(三)每个申报主体仅限申报1个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通过后,须服从主办方资金使用要求、跟踪督导、结项总结等安排。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
有申报意向的革命老区村及社会组织,认真填写《2024年“阳光1+1”助力老区振兴精品项目申报书》(见附件,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提交革命老区村银行开户信息,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按时年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社会组织与老区村签订的结对协议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二)项目评审
1.组织申报:由县级民政部门推荐提名、组织申报、受理材料;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初审通过后提交省民政厅老区办汇总。相关材料请于2024年9月25日前寄送至福建省民政厅老区办(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310室;联系电话:0591-87560519);申报材料要求纸质(一式二份)和电子版(邮箱:496851730@qq.com)。
2.评审。由省民政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实施地域等进行审查;同时,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执行性等相关情况进行打分,按平均分得分高低排名,提出资金支持建议名单。
(三)社会公示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支持建议名单,由省民政厅按程序审议后,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在省民政厅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支持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五、项目实施
(一)资金管理
各相关革命老区村应将该笔资金用于与社会组织结对共建项目中,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二)执行要求
省民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于2025年10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受益对象满意率等。项目实施地民政局于2025年11月1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三)监督检查
1.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应当按照要求,负责对主要实施地为本地区的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违规问题应上报省民政厅。
2.省民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执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3.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省民政厅、项目主要实施地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的监督,要配合接受相关审计评估工作。
(四)宣传引导
各项目执行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项目的意义、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履行社会责任,让全社会更多的关注、了解和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附件:2024年“阳光1+1”助力老区振兴精品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