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民规〔2023〕8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医保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按照《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等文件要求,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规定,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可按规定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在审核重度残疾人纳保时,依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含配偶)供养,且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应给付的供养费可予以豁免;依靠60-70周岁老年人(不含配偶)供养,且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应给付的供养费可按50%豁免;除法定义务情形外,依靠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计算供养费用。原则上,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强化特困救助供养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应督促乡镇(街道)与特困人员全面签订分散或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协议书》,明确照料护理人或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特别要明确因病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和到医疗机构诊疗的陪护问题。做好服务协议备案工作,及时将签订的《供养服务协议书》上传至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确保100%备案。严格落实资金使用方向和发放对象的有关规定,特困供养对象的零花钱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未经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由他人代领、代管。加强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落实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政策,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就医负担仍较重的、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由各统筹区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出资为特困人员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增强特困人员抵御重特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三、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其他认定条件参照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执行)的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单人纳入低保。

四、发挥急难临时救助功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期间,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家庭和个人,应及时纳入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与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对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加强与就业等政策衔接,重点关注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对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衔接,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五、优化非户籍人员的救助。凡属于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我省域内但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户籍地提出低保申请或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外省(含台港澳)居民且长期居住在我省一方户籍地的,可向常住一方户籍地提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六、完善家庭经济核算办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算采取调查核对、诚信申报两种方式结合开展。对调查核对依据充足的,原则上按相关规定或公式核算;所有市、县(区)应健全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对家庭经济情况复杂的,可在申请人诚信申报后,由审核确认机关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对于精神、智力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如无法履行书面诚信申报,可由监护人代为履行书面诚信申报,或由所在村(社区)协助出具书面说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审核确认等工作。

七、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的作用各地要加强主动发现,明确依申请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主要方式、主动发现是依申请救助的重要补充的功能定位,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帮扶。加强服务供给,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模式。加强公示公布,应建立面向公众的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查询、公示公布机制,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加强诉求答复,要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依法依规及时高效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应。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八、加快推进智慧救助。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各地原则上应统一使用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并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持续增加核对项目和频率,实现民政系统内部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以及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领取、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定期比对,各地民政部门应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对需进行核对对象实施申请受理立即推送核对的要求,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通过瞄准因病、因学、因残、因失业、因灾等监测预警指标,自动分析筛查存在致困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并做出风险预警标识,各地民政部门应督促相关乡镇(街道)依据风险预警标识进行入户摸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帮扶范围,提升主动发现能力。

九、建立完善担当免责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按规定配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协管员、村(社区)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防范社会救助领域廉政风险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针对在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等实际工作中容易发生的一些无意过失和偏差制定免责清单,激励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担当作为。免责具体情形:一是对申请人不履行诚信承诺义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经办人不存在主观违规并按规定履行程序未发现异常所导致偏差的;二是因现有调查手段所限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实的信息,在申请人诚信申报后,按照“疑似从无”“边缘从宽”原则提出救助意见并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对在处置应急管理、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主动担当作为,及时有效救助困难群众,但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在追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资金时,因对象家庭困难无力退还等原因导致无法追回资金,经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暂缓追缴或免予追缴的。五是对在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为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效的无意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各地结合实际认为可给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十、加强社会救助信用建设。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传递党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困难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制度。强化申请或已获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的诚信申报义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应按规定诚信申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已获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立即停止社会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要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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