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闽民规〔2023〕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省政府同意,20237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补助标准。20237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元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调整后,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100元和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24年7月1日起,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每年7月1日起,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与上一年度我省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上述政策暂执行至2027年底,届时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后,再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三、补助经费分担。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后,2023年新增经费,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各地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各地应补发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厦门市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财政厅

 202311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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