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 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认定规范的通知
闽民规〔2023〕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老区办),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老区办)、区党工委党校:

  为进一步规范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认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  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

  红色文化遗存认定规范

   

  

  一、事项名称

  申报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不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政策依据

  《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三、申报范围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重要历史活动所遗留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场所,且未被认定的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不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类型、详细地点、史料来源、保护责任人。

  (二)同意申报材料:包括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材料,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人出具同意申报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报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评审表;

  2.相关文献史料记载材料复印件;

  3.现场调查图片资料;

  4.在无法确定具体场所时,提供当地老党员、老干部群众口述书面记录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一)提供信息: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信息。(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资格初审: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会同党史方志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资格初审(含史实、保护状态等),填写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提出初审结果名单。〔责任单位: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党史方志部门〕

  (三)名单公示:向社会公示初审结果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民政(老区办)、党史方志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不予申请。〔责任单位: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党史方志部门〕

  (四)正式申报:公示期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向设区市民政部门(老区办)提出认定申请。如申请认定的红色文化遗存跨设区市,由省民政厅(老区办)组织认定,所需材料提交省民政厅(老区办)办理。〔责任单位: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党史方志部门〕

  (五)认定评审

  1.材料审核:省民政厅(老区办)或设区市民政局收到认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不符合要求的,退件不予申请。〔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老区办)或设区市民政局(老区办)〕

  2.实地核查:材料审核合格后,省民政厅(老区办)或设区市民政局(老区办)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评审通过的,认定为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老区办)或设区市民政局(老区办)〕

  3.结果公布: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老区办)或设区市民政局(老区办)〕

  (六)设立保护标志:公布的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保护标志设立工作。〔责任单位: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

  (七)签订保护协议:县级民政部门要与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责任单位: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

  六、工作要求

  (一)县级民政部门(老区办)应当与党史方志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和专项调查,并根据《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要求,建立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名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市、县(区)民政部门(老区办)应当建立专家库,在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认定过程中,积极发挥相关党史专家的作用,确保所认定的遗存真实合法有效。

  (三)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在9月30日完成有关认定工作。

  

  附件:申报未列入革命文物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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