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撤销(更正)婚姻登记程序规定》,全省统一标准,规范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等规定,撤销(更正)婚姻登记。
二、办理流程
1.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或事实认定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后,按照规定予以撤销(更正)婚姻登记。
2.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前,应在当地门户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公告30天。
3.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印制《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并于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在当地门户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发布公告。
4.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正式印制即可录入系统,上传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公告、《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等电子档案。
5.送达《决定书》应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纳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决定书》,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确实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6.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当事人的原婚姻登记证件,无法收回的应在公告中体现原婚姻登记证件无效。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有关规定处理,将原婚姻登记证件和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公告、《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送达回证或送达公告等材料归档保管。
三、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
2.送达回证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撤销(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
文号
×××:(男/女方/利害关系人)身份证件号码:××××××
×××(男/女方,身份证件号码:×××),与男(女)方当事人(持“×××”身份证件号码:×××),于×××年××月××日共同向×××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
×××于×××年××月××日向民政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检察院提请监督),请求撤销×××与×××的结婚登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于×××年××月××日向我局出具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有关证明、情况说明),建议×××。
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或经×××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结婚证字号×××的结婚登记档案中×××签名和指纹与×××本人的笔迹和指纹不一致),与×××办理结婚登记的×××系×××(虚构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
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更改)×××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于×××年××月××日办理的×××与×××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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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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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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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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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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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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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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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身份)及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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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及
见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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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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