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关于解决“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修订了《“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
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修建连城机场支前民兵矽肺病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7〕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矽肺病是指1969年原省革委会、省军区在三明市、龙岩市征集4014名支前民兵参加连城机场飞机库建设(简称“8491”工程),工程完成后,部分支前民兵因从事粉尘工作而患上的矽肺病。
本办法所称“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前款所指的患病民兵医疗和生活困难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医疗和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拨付、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核实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名单,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六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名单的核实、补助核算、公开、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矽肺病一、二、三期患者;矽肺病疑似患者(必须是2016年5月前认定的疑似患者);矽肺病死亡人员家属。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8491”国防工程建设中患矽肺病支前民兵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医疗补助资金用于解决矽肺病一、二、三期患者及矽肺病疑似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复检等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用于矽肺病一、二、三期患者的生活所需及对死亡人员家属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7:2:1的比例分担。省级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财政补助标准、人数等,并结合上一年度资金结算情况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每年7月30日前,龙岩市、三明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当年6月30日的实际人数、患病等级和死亡情况,填写《“8491”国防工程建设中患矽肺病支前民兵基本情况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
(二)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当年度人数等因素,并结合资金结算情况,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提前下达。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后,合理编制“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预算,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 在年度执行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1月30日前,龙岩市、三明市民政部门应对照上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将自评结果联合上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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