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金是否计为家庭收入问题的批复
闽民保〔2016〕142号

福州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低保金是否计为家庭收入问题的请示》(榕民〔2016〕2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制定和执行扶贫开发、住房保障等有关政策时,低保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应由主管部门或负责核算认定有关对象家庭收入的部门予以明确。

  二、如福州市确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有关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我厅认为,在实施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时,低保补助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等救助资金可不计入家庭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二)公租房和廉租房政策并轨运行后,应确保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房租负担不增、租赁补贴不减;

  (三)同等条件下,无房低保户比有房低保户生活更困难。低保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可避免无房低保户缴交房租的额外负担过重;

  (四)救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可避免出现特困人员所交房租比低保对象更多等不合理情况。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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