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工作的通知
闽民福〔2017〕15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模式引进专业化组织的过程中,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等环节中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招标采购的组织评审不够规范,对平台技术部分给予较高的分值比重,忽视服务内容,不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些地方在招标中还存在制度不规范、工作人员不廉洁等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工作有序开展和任务完成,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为有序推进和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公开招标,突出服务优势

  各地应主动加强与专业化组织的对接,详尽了解不同组织的运营模式和服务特色,按照政府采购办法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备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规范做好公开招标流程中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审、专业化组织确定等工作,并配合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公开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方面,各地应严格参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福〔2016〕199号)所附的“关于招标文件编制内容的简要说明”,编制招标文件项目条款,不得在项目条款中加入与养老服务无关的限定性条款。同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对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清单”,逐一对招标文件项目条款进行审查,对明显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特征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及时修正。二是在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方面,在详细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运营能力、运营经验等方面的基础上,突出其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验,配备相应服务团队,并能够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等服务优势。三是在确定投标评审办法方面,应突出对投标人在养老服务能力水平的评审,在确定评审指标上,应赋予服务总体方案、服务标准、服务团队配置、加盟商家数量、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服务特色与创新、投标人在近三年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项目业绩等要素,切实加大投标人在养老服务优势方面的分值比重。四是在确定服务供应商方面,在已开发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应更加侧重于对具备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资质与相应服务条件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的选择。

  二、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主体行为

  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公开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各地民政部门作为采购人和公开招标的执行主体,应规范自身行为,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采购资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一是在资金预算环节,各地民政部门应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购买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资金列入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预算方案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我省社区居家养老相应文件规范。二是在资金审批环节,各地民政部门应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原则,严防发生个人或少数人拍板决策等现象。应加强对当前我省居家养老服务最新政策动向的解读,可组织参与投标的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召开答疑会,集中解答投标人质疑,合理编制招标评分指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三是在资金拨付环节,各地民政部门应制订按建设进度分批拨付资金的相关规定,并组织本单位纪检、财务、福利科(处)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组织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资金拨付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不得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不得故意拖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时间。四是在资金检查环节,各地民政部门应对中标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并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七类人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要建立资金专项检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防控廉政风险

  以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模式引进专业化服务组织,是养老服务的一项创新性工作,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检查指导,严防廉政风险。一是在思想上要树立廉政意识。通过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促进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负责招标工作的人员,切实提升思想素质和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二是在制度上要建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针对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以签订政府采购廉政责任承诺书的方式,落实到具体监管责任对象身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和提醒活动,告诫本部门招投标工作人员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自觉性,严禁收受红包、购物卡、礼品等,杜绝各类腐败行为发生。三是在行动上应协调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整改、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应严肃查处、追责。

 

 

  福建省民政厅

  2017年1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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