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闽民规〔2022〕9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高我省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通知如下:

  一、健全公共卫生组织体系

  (一)完善组织架构。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在乡镇(街道)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力争至2022年底,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二)配齐工作人员。公共卫生委员会由3-7人组成,每届任期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其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各地要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办公服务场所设在村(社区)范围内,保障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要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宣传值守等活动。鼓励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机制。

  二、理顺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一)明确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组织村(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提升专业能力。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定期组织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志愿者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帮助其掌握基层公共卫生领域政策规定、应急处置技能、健康科普知识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针对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核心知识培训。鼓励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鼓励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模块,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公共卫生保障能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具体措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密切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居民群众联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要依托各级城乡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推动乡镇(街道)落实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领导,强化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把关作用。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积极支持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能和定位,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指导和经费支持,可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补助,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要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社区)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支持做好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和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落实村(社区)应急和防疫物资储备。探索采取项目示范方式,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专业社会组织承接。公共卫生委员会各项经费纳入村(居)财务预算和统一管理,接受村(居)民会议的审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发挥好乡村医生、计生专干、家庭医生、社区志愿者等资源优势和作用,全面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推动其机构和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家庭健康促进、关爱帮扶、文体生活等多种活动,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和服务水平。

  (四)督导工作落实。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逐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公共卫生委员会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相关工作进展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和卫生健康相关平台定期报送。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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